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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在大众思维中的“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雷区!

时间:2018年05月08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案例一:为买房假离婚丈夫悔诉离婚无效。

原告杨先生诉称,他与被告李女士在婚前共同购买了郑州市某套房屋,并签署《婚前购房协议书》。两人约定该房屋为双方共有;如双方分手,房产仍归杨先生所有,但其应将李女士已承担的全部费用还给李女士;该房屋发生增值的部分,杨先生应按照李女士实际投入的资金比例向李女士支付增值收益。

2013年8月,杨先生与李女土在郑州某处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6年2月,杨先生与李女士商议以杨先生个人名义购买位于郑州市另一处房屋,两人打算通过“假离婚”方式避税,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复婚。2016年3月,杨先生与李女士签署了《假离婚协议书》,随后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假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假离婚”是为了规避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

后该房房屋因卖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易,双方就重签婚前购置房屋的归属协议发生冲突,李女士遂将杨先生及其父母轰出现居住房屋。杨先生多次尝试复婚,均被李女土拒绝。杨先生认为,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系为了以离婚再复婚的方式规避国家针对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内容无效。故杨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判決杨先生与李女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律师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杨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前与他人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二套住房,后双方签署《假离婚协议书》,在《假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双方离婚是为了规避二套房税费,同日双方又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登记备案离婚,离婚后双方多次协商复婚事宜。

上述事实可以说明,杨先生与李女士以购买二套房避税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署《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双方真实意图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实际分割。李先生对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非其意思自治的表现,由此产生的效果亦非其真实意愿,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建立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有明确认知、且就此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

《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支持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协商假离婚男方再婚被诉净身出户

原告李女士和被告李先生是大学同班同学,二人于1991年12月登记结婚,并于婚后1996年2月生一子李甲。

双方约定,现有住房归男方所有;为更好的照顾孩子,女方有权居住到购买住房时;住房以外的家庭财产(包括存款、保险等)折合人民币共计2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两人还约定,其中ー方首先与第三者结婚或同居,则有此行为的一方须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另一方获得全部家庭财产。2010年,李先生再婚,李女士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判決李先生“净身出户"。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女土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及是否适当。

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女士与李先生经协商于2006年签订了《假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此,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此外,李女士与李先生于2006年签订的《假离婚协议书》内容明显有悖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不能认定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书应认定无效,且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已经履行完毕,李女士坚持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亦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在法律上没有所谓的假离婚之说,一旦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建议大家不要妄想钻法律空子,获取利益,最终因小失大,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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