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水马龙、红灯酒绿是现今社会的常态,已经不再是男耕女织、男人就是撑起半边天的氏族社会。男女平等、女汉子、女强人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 离婚也成为了不再忌讳的话题,反而成为了女人独立自主的标志。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真假离婚又是如此普遍,那么离婚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又具有怎样的效力呢? 1、"净身出户"条款的签订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债务的情形。 该种情形下,"一方净身出户"的约定系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自愿处分,系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其他情形,当然认定为有效。 2、"净身出户"条款的签订存在损害第三人债务的情形。 该种情形下,夫妻一方(大都为负债方)做出的"净身出户"的承诺,很大程度上,是负债方想要规避所欠债务作出的意思表示,其放弃原本享有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实质上是将自己应分得的夫妻共有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夫妻非负债一方,此处理财产的离婚协议客观上造成负债方的财产减少、偿付能力降低,故而存在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可能。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第三人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撤销负债方"净身出户"的条款,以保证自己债权的顺利实现。此时的撤销并非全部撤销,只是部分撤销。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婚姻关系中产生的"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分析其产生的不同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综合认定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