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5月4日新闻报道:重庆某居民在饭店举办的生日宴上,自带自配药酒在席间饮用。但没想到,宴席散后,15人中有5人死亡,还有5人正在被抢救。经当地公安、食药监等职能部门初步调查认定,悲剧系自配药酒导致中毒引起。 本律师认为该次事件中的药酒提供者如果得以幸免,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的过失致人死亡罪,需承担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延伸来看,近年来,人们越来越注重健康养生,不少餐厅、饭店都在卖自制的各种药酒,透明的大酒瓶中泡着各种各样的药材,但瓶身上没有任何成份、商标、标识和饮用禁忌。为了吸引顾客,店家多把这些自制药酒摆在饭店的显眼位置,有些还分别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并取有吸引人的美名,如“排毒养颜酒”、“补肾壮阳酒”、“祛风暖身酒”、“安神醒脑酒”等。出售价格多都不低,每斤都在几十元或百元以上。 销售“三无”自制药酒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果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0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此次药酒事件给喜欢家庭饮用或者销售自制药酒的人,敲响了警钟。我们也在此提醒大家“是药三分毒”,正确保健,珍惜生命,远离“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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