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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上访需知!

时间:2018年06月05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根据公安部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上访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1.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公民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方式,应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的基本权利,切忌冲动行事,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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