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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对于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的,如何确定本金数额?

时间:2018年03月09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民间借贷实务中对于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的,在实践中一般是依照《合同法》200条的规定,明确禁止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法条规定如下: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其实依据该法条可以明确得知:禁止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但是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对于预先扣除利息达成了协议,如何认定该协议的效力有两种观点

第一,效力有效说,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达成了预扣利息的合意,法律无干涉必要;

第二、效力无效说,即出借人和借款人无论是否就预先扣除利息达成了协议,都无权预先扣除利息。

律师说法:预先扣除利息,本质上属于变相提高借款利率的行为,从形式上看,借款人看似自愿接受扣除利息,给人一种意思自治、平等交易、两厢情愿的感觉。然而事实上这种话平等是一种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借款人继续用钱的情况下,只能被迫接受这样的条款,是不可能有平等自愿的。

同样的,对于《合同法》200条应当是作为强制性效力性规范来解释,不得以协议约定排除适用。对于协议中的类似条款,法院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但该条款也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同样,对于借款人主张的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还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在这里提醒朋友们:如果你是出借人在主张债权的时候,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借出多少就是多少;如果是借款人,面对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时也不必慌张,积极搜集证据,以实际收到的本金来偿还利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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