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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时间:2018年03月23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情侣恋爱期间不分彼此,财产互有往来,无论是赠送礼物还是发红包都不会考虑返还问题。情侣关系一旦不复存在,那么恋爱期间互赠的财产是否有权利要回呢?

案例引入

(2017)苏0106民初4412号判决书

刘某与范某曾是恋人。双方以支付宝、微信方式互相转款。从2016年10月23日开始交往起算,通过支付宝刘某给范某435940元,范某给刘某372854元;通过微信刘某给范某31028.83元,范某给刘某34888.83元。经核算,刘某多给了范某59226元,双方对此无争议。其中有1314元和520元两笔款是刘某在谈恋爱期间特殊日子转给范某。

法院认为,男女青年恋爱期间特定日子以微信红包方式给对方送礼物,是爱意的表达,是自愿赠与对方的行为,故该两笔款合计1834元不应予以返还。其余57392元依法认定为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判决范某返还刘某57392元。

从上述案例可知该类型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对恋爱期间财产往来的性质认定问题,法院审判该类型案件的裁判思路为:认定财产的性质属于赠与还是不当得利,如果是不当得利,被告就具有返还义务。赠与和不当得利的差别就在于是否有法律或事实上的依据。

或许有读者看完之后依然心存疑惑:

如果我送出去的财产属于赠与,就要不回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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