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问题类型: 我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一下;
我的问题紧急,需要委托律师;
我要打官司了,想找个好律师;
详细内容:
您的称呼:
联系电话:
qq:
 
资讯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律界资讯 浏览文章

1994年后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

时间:2018年03月20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事实婚姻是有婚姻生活之实、未经登记的婚姻。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在中国由来已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始终是婚姻缔结与存续的金科玉律。即便在中国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口素质普遍提高的今天,事实婚姻仍然凭借传统观念影响着现代人的生活。

一、事实婚姻存在形式  

1、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无法从相关部门领取合法证件,是事实婚姻最主要的存在方式。

2、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往往基于如下原因而补办结婚登记:一是子女出生前,解决子女的户口而补办;二是子女达到学龄后,入学需要而补办;三是在已有一名非婚生子女的前提下,为生育第二胎而办理登记并仅使第二胎成为婚生子女,第一胎保持非婚生。当然,目前我国已经放开二胎生育,这点已经成为过去式。

二、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1994年2月1日以后取消了事实婚姻关系,以同居关系来代替;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并且大众也普遍认为双方是同居关系;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具体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事实婚姻的效力判定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五条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1、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办具有溯及力,使其婚姻效力转正。

2、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予以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不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四、事实婚姻双方权利义务  

1.事实婚姻双方互相具备法定继承权

事实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后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事实婚姻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对于事实婚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承担问题,《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只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当负担的子女的费用只有生活费和教育费,而没有对医疗费等费用加以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事实婚姻的终止而消失,在抚养费的承担问题上,考虑到农村普遍家庭形式及男女地位的现状,应当规定抚养费主要由经济状况较好的一方承担主要部分为宜。

服务导航

扫扫加微信
微信号:
15333828211

律师免费咨询:
1873991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