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出嫁到B村,自此户籍和土地承包地均在B村,后甲离婚后又嫁到C村,但其户籍未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交回。对于B村来说,甲是“再外嫁女”。现B村的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该村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后,召开村民大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决定不将甲作为分配对象。 律师认为 “再外嫁女”甲应当有权请求分配B村土地补偿费。理由如下: 1、集体成员资格属于一种民事身份权,甲虽已再婚,但其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迁移与转让,甲仍具有B村集体成员资格。 2、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通过集体成员民主决定的方式分配土地补偿费。但为防止农民集体分配自治权的异化,应综合当事人户籍登记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以司法权适当干预分配自治 综上,甲依法可作为权利主体起诉B村村组织要求分配该村土地补偿费。 延伸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作为权利主体起诉发包方。(后附条文规定) 附条文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