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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高考日,当心这些行为构成犯罪

时间:2016年06月07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今天是2016年年度高考的第一天,作弊不单单是处以违纪,取消考试资格这么简单了,依据去年11月1日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考试作弊纳入刑事犯罪,哪些具体情形会纳入刑事处罚?

以下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1、有组织地作弊的;

2、为考试的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3、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4、替考国家考试的行为。

作弊入刑的法律特征

  • 处罚范围广泛

条文明确规定处罚的范围不仅包括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如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人);

  • 处罚力度增大

条文明确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普遍明显高于以往的处罚力度。之前考试作弊的行为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名入刑,但该罪仅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九怎么规定考试作弊入刑的呢?

修正案九第25条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现行刑法的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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