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不清
01 2020年8月20日前的借款合同 如何计算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生效) ▶▶▶ 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多支持年利率24%。 ▶▶▶ 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02 未约定借款利息 如何计算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 假设 ▼▼▼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借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1月1日起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03 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如何确定还款顺序? 假设 ▼▼▼ 在双方未约定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顺序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按照以上所述,归还的6万元款项应按照先息后本顺序抵充,扣除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后,剩余金额用于抵扣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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