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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如何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合同解除,是指依法有效合同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发包方和承包人都可以行使解除权。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通常会约定解除合同的条款,在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时,发包人享有单方解除权。

 

 

合同解除的种类

1、协商解除

《民法典》562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附条件解除

《民法典》562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即预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预期违约不履行的是合同中的主要债务,而非次要债务。预期违约侵犯的不是合同中现在的权益,而是未来的权益。当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后,守约方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提前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当真实违约发生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对于3)、4)而言,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并非非常重要,即使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履行也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此情况不允许立即解除合同,但是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1、解除的前提,应当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不能任意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条为约定解除的条件。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不具备以上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此条为法定解除的条件。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即使约定解除条件成就,若非违约方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则不能解除合同。《九民纪要》第47条明确了约定解除的前提:“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该条表明,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出发,即使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如果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没有影响守约方事先合同目的,法院不应支持守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2、行使解除权前可以通知对方当事人,也可以不通知直接诉讼、仲裁

原《合同法》96条规定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是解除合同必须程序。我国《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解除权为形成权,依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解除权人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解除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解除权,法院确认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自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通知的行使可以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在认定通知送达时间时,只要发出通知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已将通知发出,接收通知的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未收到通知,则可根据通知发送的方式推定通知送达的时间。

承包人如何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民法典564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除斥期间一般无特别约定条件下为1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发生1年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承包人如何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806条第3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以上条款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如下:

 

1、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及方式进行处理,不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无效合同,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仍然可以主张违约损失。合同解除和违约损失赔偿都是合同违约的救济方式,二者可以同时适用,尤其是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双方先就合同解除达成共识,然后再解决违约和损失赔偿问题。

承包人如何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注意的事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保证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及竣工验收后的备案。所以合同解除时,发包人应重点关注的应是后续工程的质量验收及相应的会影响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环节,比如:

 

1、发包人应组织施工方,设计方及监理方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做好工程验收记录;假如施工方不配合签字的话,应当做好全过程公证;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过程验收记录,隐藏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材料质量等资料,为工程备案做好准备。

 

2、发包方应要求施工方提供施工图纸及深化图纸,并做好施工界面划分及记录;如涉及指定分包的或自行施工的,应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并做好备注确认。

 

3、对于后续施工设计已完成工程修复、拆除重做的,应做好证据保存和过程记录。

 

4、注意项目章及施工过程会议纪要等资料的整理和收缴。

 

5、发包人如继续使用现场承包人垂直设备等大型机械的,应签订或者变更租赁协议,且注意与承包人前期设备使用费用区隔。

 

6、注意施工项目的移交和交接、工程劳务单位的有序退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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