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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剪自家香樟树被罚款14万!有人因砍卖自己种的杨树还被判刑了呢!

时间:2021年08月19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上海男子修剪自买的香樟树被罚14万#

迅速冲上热搜

 

位于上海松江区明华路上的绿洲比华利花园是一个别墅小区。这里的业主李先生最近碰到了糟心事,自己花钱购买的香樟树,多年前种在自家院外,因为嫌它遮挡阳光找人“修剪”后,竟然要被城管处罚14.42万元!

雇人“修剪”变砍伐?被邻居举报罚14万 
今年1月20日,李先生请人来修剪一棵香樟树,这棵树是他于2002年花费1.1万元买来的。
最初,这棵香樟树是种在李先生家院子内的,随着它越长越高,会遮挡家中的采光;没过几年,李先生就将香樟树移到了院外。
又过了数年,香樟树继续茁壮成长,再次挡住了李先生家院子里种植花草的阳光,于是他决定将香樟树修剪一番,就请来工人,将树的分枝全部砍除,剩余2米多高的主干。

然而,令李先生意想不到的却是他的这一举动,被其他居民举报了。
经过调查后,城管工作人员向李先生开出行政处罚书,认定李先生“砍伐”树木,罚款14.42万元。
对此,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朱晓曦给出了解释:个人未经区绿化部门审批前,没有权利对公共绿地上的树木进行移植和砍伐。
李先生感到困惑不已,他想不明白,自己并未把树“砍死”,而今香樟树也冒出了绿芽,怎么就被认定为砍伐树木了?
"城管说我砍伐树木,这不可能的啊,我承认修剪有些过度,但是这树是我自己买的,我不舍得砍死的。”
隔壁小区物业,砍了150棵树被罚1.5万,也就是砍一棵树才被罚100多块。而李先生砍了一棵自己种的树竟然要被罚14.42万元,如此高昂的“差价”,让他感到难以接受。
相似的修剪程度,为何隔壁小区是“过度修剪”,而李先生却是“砍伐”呢?二者究竟有何区别?
对此,朱晓曦解释道,树种不同,认定“过度修剪”的标准也不同,所以处罚标准也就不同。
根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制定的《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显示,李先生“修剪”的是一棵香樟树,其中香樟树“过度修剪”的标准是保留少许枝干,如果再往下剪,就属于“砍伐”,而李先生已经把香樟树砍成了树桩,因此是砍伐而不是过度修剪。
朱晓曦总结道,由于李先生和四季御庭物业违法行为不同,行为对象不同,处理标准不同,包括树的价值也不同,最终才造成了罚款数额相差如此巨大的情况。
今年2月4日,上海市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对李先生砍伐的树木种类进行了认定,认定结果为香樟树,且依据《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6)027号】文件对树木价值进行了认定,认定该树木补偿价格为28840元。
朱晓曦表示,由绿化部门认定了被砍伐树木的品种、价值后,城管部门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3条第2款规定,考虑到李先生认错认罚的态度较好,所以对李先生给予了标准最低的5倍处罚,即14.42万元。
而隔壁的四季御庭小区物业属于养护单位,养护单位过度修剪树木并非根据树木的品种来裁定赔偿,而是根据树木的数量来判定,而且当时也是因为周边居民受到了影响,有修剪的有需求,向物业反映情况后,再由物业进行修剪。而杨树属于行道树,与香樟树这一名贵树种不同,最终向四季御庭小区物业罚款1.5万元。

如今,李先生已经按时缴纳了罚款,城管工作人员也告诉李先生,如果他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城管的上级部门复议或者去法院起诉。(来源丨新闻晨报、浦东发布、珠海新闻网、长江网)

 

判刑两年!自己地里栽的树木别乱砍

 

在日前召开的枣庄市公安机关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新闻发布会上,就通报了这么一个相关案例。
2020年3月,枣庄市中区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纠集他人采伐自己种植的杨树700余棵,共计活立木蓄积137.2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采伐自己所种植的树木不仅需要罚款,还需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发布会后,记者便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据悉,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就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您需要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可以到林业(自然资源)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咨询想要采伐的林木需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再到各区(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需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转自滕州信息港)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02刑初24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传德,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文盲,个体工商户,群众,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包兴本,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兰陵县。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包兴君(又称包兴军),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文盲,农民,群众,住山东省兰陵县。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包鹏(曾用名,包大鹏),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兰陵县。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崔玉亮,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山东省兰陵县。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市中检一部刑诉〔202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传德、包兴君、包兴本、包鹏、崔玉亮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李传德、包兴君、包兴本、包鹏、崔玉亮认罪认罚,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延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传德、包兴君、包兴本、包鹏、崔玉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李传德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纠集被告人包兴本、包兴君、崔玉亮、包鹏擅自在市中区税郭镇牛角村采伐自己种植的杨树700余棵,共计活立木蓄积137.2立方米。

刑事立案后,李传德、包鹏、崔玉亮主动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投案。包兴本、包兴君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询问通知到案。2020年12月30日李传德向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退赃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传德、包兴本、包兴君、包鹏、崔玉亮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李传德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李传德、包兴本、包兴君、包鹏、崔玉亮具有自首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李传德主动退赃3万元,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传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包兴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包兴君、包鹏、崔玉亮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李传德、包兴本、包兴君、包鹏、崔玉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传德、包兴本、包兴君、包鹏、崔玉亮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传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包兴本、包兴君、包鹏、崔玉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传德、包鹏、崔玉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包兴本、包兴君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自愿接受处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李传德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传德、包兴本、包兴君、包鹏、崔玉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传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包兴本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包兴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包鹏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崔玉亮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李传德退缴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姜 辉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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