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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

时间:2021年04月03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依法规范行使起诉裁量权,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司法实践,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归案后态度、个人一贯表现等,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充分考虑相对不起诉是否符合公众认知和公共利益基本要求,做好办案风险评估。

第三条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河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二章 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一般性规定

第四条  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

(二)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三)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四)社会危害性较小,有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情节轻微”的理解,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或者其唯一抚(扶)养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属于初犯、偶犯或者过失犯罪;

(三)因亲友、邻里等民间纠纷引发,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

(四)具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五)具有其他从宽处理的情节。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一人犯数罪,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一定的犯罪目的所实施的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处断上做一罪处理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犯罪嫌疑人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脱逃行为的;

(四)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逃避、对抗侦查、审查起诉或者认罪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的;

(五)故意犯罪的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病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等特殊人群,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医疗款物等特殊物资的;

(六)侵财贪利型犯罪未退清赃款、赃物,未赔偿经济损失的;

(七)因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而从犯已被提起公诉或者已被判处刑罚的,或者系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一并起诉、审理更为适宜的;

(九)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公益诉讼的;

(十)其他不宜作不起诉处理的。

第三章  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相关程序  

第七条  根据《河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规定,经审查符合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案件,由员额检察官提出不起诉建议,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的社区、村民委员会、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

宣布不起诉时,应当向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阐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第九条  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第十条  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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