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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房改房纠纷中,如何“一招制胜"?

时间:2018年01月31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系被告某单位职工,于1996年从被告处购买房改房一套,1997年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涉案房屋由原告朱某一直居住,原告朱某以被告未及时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为由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以及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
被告律师法律分析
本案系单位在房改中引发的纠纷,房改房带有福利性质,属于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后语
此案例告诫权利人应及时维护自身利益,法律、政策均具有时效性,法律是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同时也提醒各位律师,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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