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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记得电影“好奇害死猫”吗

时间:2018年02月27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断臂的维纳斯成就了经典,断指的兵马俑成就了犯罪,其实我们离犯罪只有一步而已。                                         

春节假期,有这样一条新闻受到广泛关注:赴美展出的中国兵马俑一个拇指被盗走。据美国abc电视台和英国《每日邮报》等媒体2月15日报道,美国一名24岁青年在参加周末派对时偷偷溜进已经闭馆的费城富兰克林学会博物馆,折断了陈列在展厅里的一个秦始皇兵俑的手指,并将其藏在自己的衣兜里偷走。最新消息称,被盗拇指已被找回,涉事男子Michael Rohana(迈克•罗哈纳)也将面临审判。据了解,对于肇事者Michael Rohana,如果各项罪名都成立,他可能面临高达10年的刑罚。试想如果此事发生在您的身上,您还能淡定吗?

近年来,尤其节假日期间,不文明旅游行为数量攀升。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文明出游,共同爱护国家文物和旅游资源,莫让好奇心害你摊上故意损毁文物的罪名。

那么,什么是故意损毁文物罪,何种情况下将触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呢?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鉴别遭到损毁的是否是其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破坏程度等,从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对某些损坏很轻、影响不大、或者被损坏后易于修复,情节显著轻微的,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的规定,对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至于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动机可能不尽相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文物将其损坏,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过失将其损毁,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损毁、屡教不改的;损毁国宝级文物的;损毁大量珍贵文物或致使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毁损严重的;损毁文物动机极其恶劣的等等。

在了解到故意损毁文物最高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之后,您还敢随意损毁文物吗?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景区游玩时应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切莫损毁文物和名胜古迹。我们也呼吁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在追求文物展览互动真实性的同时,也应运用多种手段加大对文物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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