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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认定

时间:2018年02月22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有些人在结婚之前就购买了房产、股票等,这些财产在结婚之后形成了不错的收益,但由于财产本身是属于婚前个人所有,而收益则属于婚后得到的,人们对它们的归属产生了怀疑。那么,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呢?

一、法律衍进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19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概念

孳息:严格意义上随原物。孳息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对于自然孳息,归属于原物,但如果夫妻另一方对原物产生的自然孳息有较大贡献时,应当适当酌情分配;对于法定孳息,在婚姻法理论中,更倾向于将其认定为投资所得。例如:房屋租金,属于典型的法定孳息,但最高院对此有如下描述:“房屋租金的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和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相当于夫妻共有……”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中的:“孳息”应当限缩性解释,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收益。 

自然增值:指被动的,未经人为管理或者经营而在原有基础上多获得的利益。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后自然增值产生收益,该部分收益因夫妻双方在婚后没有对其管理经营投入劳务,并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收益,因此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产生的收益往往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综上,本律师认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要看该收益的是否为夫妻在婚后的共同共同经营行为产生,如果夫妻双方对该收益的产生投入了管理或劳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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