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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有限责任公司议事规则的章程设计

时间:2014年06月06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议事规则是指由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召集、议事方式、表决权行使等程序性、实体性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平衡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在决策会议上的权利和利益,顺利地召集会议,合法高效地作出决定,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我国《公司法》以一系列原则性的法律规范来规制公司的议事规则,同时,又赋权予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据此,对公司议事规则的研究和章程设计,在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维护利益公平,防范公司僵局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章程设计

(一)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的章程设计

1、股东会召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公司股东会召集制度是指为召开股东会会议所制定的程序,是关于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事由、召集权人、召集时间、召集通知、召集效力及召集冲突的处理等各项规定的总和。股东会召集制度可以保障股东会会议的有效性及所作出决议的合法性。股东会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均取决于能否依法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正常地召开会议。作为股东会会议的起点和首要阶段,股东会召集制度的完善,在保障会议顺利召开和进行、提高会议效率、维护股东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2、股东会召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章程设计

(1)召集主体及召集期限。我国关于股东会会议召集主体采取法定主义立法例,《公司法》第四十一条②规定了股东会议的召集权人包括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多个主体,但对于上述各主体先后履行职责的期限并未作出规定。《公司法》第四十条③规定,章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召集期限自由作出规定。据此,公司章程可明确各个召集权主体履行召集职责的期限,以保证股东会召集事项得以顺利进行,如:明确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具体时间;明确董事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能、监事会怠于行使召集权的具体标准和期限;明确持有一定表决权比例以上的股东、董事或监事会对临时会议提出提议后,董事会“不履行职务”的期限和答复内容的具体要求,作为对法定规则的补充完善,以便其他主体及时合法地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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