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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明星广告代言是法律行为不是艺术活动

时间:2014年05月15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为采访本案的另一被告姚明,中国青年报记者联系到北京众辉国际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官网介绍,其是姚明的经纪代理机构——记者注),该公司对本案未予回应。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则回应称,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是经过国家食药监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国食健字G20070413),产品标签严格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标识。汤臣倍健对包括鱼油软胶囊在内的各种产品的宣传推广,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对记者表示,他们并非此案被告,也未收到法院相关诉讼材料,但此案涉及汤臣倍健相关产品,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公司会关注案件的进展。 

虚假广告代言明星难免责 

明星代言涉嫌虚假宣传已非新鲜话题。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明确,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芦云介绍说,此前,我国法律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规定,主要是集中在食品卫生领域,覆盖范围有限。 

“虽然我国法律早有《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但《食品安全法》是在一个特定食品行业里,保健品能否纳入《食品安全法》一直存在争议。” 芦云说,刚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将覆盖范围扩大到了整个消费领域。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提出了“连带责任”的概念,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而修改前,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仅规定了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修改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增加了个人,即包括代言广告的明星。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解释说,这就让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涵盖的范围更广,对包括代言明星在内的自然人都加强了约束力。邱宝昌表示,只要是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消费者起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都有法可循,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追加被告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则表示,消费者如果想打赢这场官司,首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广告或宣传是虚假的,其次还要确认产品给其造成了损害。 

“但不管姚明是否承担责任,这都为明星代言敲响了警钟。明星们一定要知道,广告代言不是艺术活动,也不仅仅是道德活动,而是一个法律活动。”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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