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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与律师也有关系?超级经典!

时间:2014年05月10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作为一个实践性的宗教,佛教强调信、愿、行,强调学佛之人一定要深信、切愿、实行。大抵意蕴是,如果没有信心,就不是真信;若不恳切地发愿,就没有真实的力量;可是愿虽然发了,若不实实在在地去做,亦不可能有所成就。所以,有了真信之后,必须要时时刻刻发心、发愿并实行之。由此可见,发心发愿之重要;也就是说,佛教特别重视发心--一切愿行皆是从心出发;有心就有愿,有愿就必有行;信解并重,行愿相资,如此道业方得成就。这就是佛教精神的精髓。

佛教强调从行為、语言及内心活动方面去规范僧众,主要包括六个方面:身和同住,口和无諍,意和同悦,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

“身和同住”,是指外在行为要保持一致,僧众才能和谐相处;若与时俱进,“身和同住”就是要求同一领域的社会成员,无论是同一机构,还是同一部门、单位,在接受相同价值观的前提下,有相同或相似的行为表现,这样才能和谐共处;这为我们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口和无争”是要求僧众以慈悲精神去和他人进行语言沟通,避免种种争论,从而和谐相处。若与时俱进,“口和无諍”就是要求社会成员能以理解别人、宽容的心态去和他人进行沟通,从而化解种种不必要的冲突,达到和谐共处;这为我们化解人际矛盾、避免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乃至对化解国际争端都提供了借鉴。

“意和同悦”是指修行者得知他人的种种需求,并给予适当满足,从而使他人感到愉悦;也深知任何人皆有成佛的本性,因此能由衷尊敬他人,从而僧众能和谐共处。若与时俱进,“意和同悦”就是要求社会成员,无论是哪一个行业、部门、单位,都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生产或创造出能够真正满足他人需求的物质、精神产品,从而为民生建设、社会和谐服务。

“戒和同修”是指修行者能执守戒律、制度,且在戒律、制度面前做到人人平等,由此能和谐相处。若与时俱进,“意和同悦”就是强调法律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且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為通行準则;其实也就是深刻地揭示出公民道德建设要以法律、制度為保障;否则一切难免流于空谈误国。

“见和同解”是指修行者有共同的信仰和修行目标,在此前提下,能够和谐相处。若与时俱进,“见和同解”就是强调公民要有共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即以“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一致认同的价值观和行动指南;在这个基础上,公民道德水准才能不断提高,道德建设才能取得成效。

“利和同均”是指修行者在物质利益及获得成佛智慧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由此能和谐相处。若与时俱进,“利和同均”强调公民在获得物质利益、文化教育等方面,应享有平等权利,在此基础上,公民道德建设才能取得切实进展,社会才能和谐稳定。

以上所述,虽然均是佛教的教规与对社会的一般性倡导,但是,对于律师而言,对于法律人而言其实是非常有益的一种启迪——以法律为业的法律人的至高无上的追求其实就是“和尚”——协调人际关系,追求人际和谐;而律师是法律人群体之中最为特别的一个族群。

为什么说律师是法律人群体之中最为特别的一个族群呢?律师的特别之处很多,与法律人群体之中其他的族群相比,其特别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主动性与实践性、探索性的密不可分;二是,法律性与商业性、综合性的休戚相关、唇齿相依。

民间俚语“民不告官不理”充分揭示了司法公权力的被动性;与司法公权力的被动性不同,律师是可以有条件地提供主动性法律服务的。更重要的是,律师是以实实在在地直接参与社会实践的方式来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尤为重要的是,在法律人群体之中,律师是“春江水暖鸭先知”的先行者,面对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的变化、发展不能不去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法——刚刚仙逝的真正独立学者邓正来先生盛赞律师是中国法律主体性的建构者,其依据亦正在此——所以律师怀揣“和尚”精神,坚持践行“六和”规范,意义尤为迫切、广泛而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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