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公平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当事人就一定要认栽吗?可不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呢?怎么进行撤销或者变更?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双方均有权要求撤销或变更;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遭受明显不公的一方有权要求撤销或变更;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受胁迫的一方有权要求撤销或变更。 这里的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主要条款发生误解。比如对合同的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或数量等发生误解。如果只是对动机或者某些用语发生误解是不会导致合同效力发生瑕疵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往往表现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很不平衡。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需要及时保存证据,证明合同签订时确实有上述情形,以便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时作为依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要及时履行撤销权,撤销权是有限制的,以下情形会导致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只要签字盖章就是有效的吗?如果不是,那么哪些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呢?遇到无效合同该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