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5项权利分别为:申请执行权,申请保全权,申请回避权,执行进展知情权,采取惩戒措施权,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权,执行到期债权权,案款兑付权,以物抵债权,执行异议权,执行复议权,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权,恢复执行权,再次申请执行权,执行监督权。 申请执行权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二年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保全权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回避权 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人员、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行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执行进展知情权 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执行人有权获得查询码,通过法院触摸屏、四川法院执行公开网等平台查询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查阅、复制执行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申请执行人有权了解执行法院调查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情况;有权了解执行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扣押、评估、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情况,并有权了解财产拍卖时间、地点,到场见证、监督拍卖活动。 申请执行人有权了解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情况。 采取惩戒措施权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到期债权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该到期债权。 案款兑付权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法院在案款转入法院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以物抵债权 经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抵偿债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将该项财产作价抵偿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