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阳某和老伴,生有5个子女,因为家庭矛盾,他们的长子和长媳从2008年外出打工后,就再没赡养过老两口。2013年,老伴在家中摔伤,二儿子为母亲垫付了医疗费27835.4元。他们的长子和长媳既没出力,也没出钱,这对年老体弱也无经济来源的老两口,无奈之下,将他们的长子长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每年应承担照顾父母的赡养费。
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案,并依法判决他们的长子承担赡养义务,每年应给父母赡养费每人1325元,并承担母亲的医疗费5567元。但是因为儿媳与公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判决儿媳不承担赡养义务。
儿媳不承担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仅规定了子女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而赡养人的配偶仅负有协助义务。 儿媳、女婿具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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