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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没有凭据的借贷如何取证?最后一招帅爆了!

时间:2015年11月10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小编:民间借贷往往都发生彼此熟悉的亲戚、朋友之间,因为熟悉、了解,很多人都会碍于情面而不打借条,正是因为这样一旦借贷双方撕破脸皮发生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发生的借贷事实,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损失。对于这样情况,怎么办?

来,朋友们,跟小编一起学习法律知识吧!

民事交易过程中,一般最好取得书面的证据,如合同书、欠条、借据等等。除此之外,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缴款凭证、转账凭证、手机短信,甚至于他人的口头证言等,也均可以。本文通过三个案例支招解读,供朋友们参考学习(附最重要的电话取证技巧和注意事项)。

一没有借条,可以找证人

来一则小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

原告张飞称,被告董卓跟他借款1500元。考虑是熟人,张飞碍于情面没有让董卓立借款字据。两个月之后,借款人董卓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款,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又过了很长时间,张飞看到董卓还没有还钱的意思,就找到董卓催要借款,但董卓以手头没钱为由加以推托。之后张飞多次催要此款,董卓却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告上法庭后,董卓辩称:我只欠原告400元钱,已经还给他了,现在我不欠原告钱了。

公堂之上,原告张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关羽的一份证言作为证据。被告董卓对此份证据提出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传唤证人关羽到庭,当庭陈述作证,并经双方当事人进行指证。最终,绥中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董卓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董卓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张飞借款1100元。

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关羽的证言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借款数额,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所以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二没有借条,可以偷偷录音

再来一个小案例:

“她不记得了,没关系,我这里有录音。”听到媳妇向法官说“从未借过钱”,婆婆陆某即刻拿出早已准备好的电话录音,呈给法庭,当庭揭穿了欠钱媳妇的谎言。婆婆陆某表示,媳妇沈某去年8月与儿子结婚前,曾向她借款3万元,但当时考虑到即将成为一家人,就没有好意思让未来媳妇出具借条。婚后,陆某多次向媳妇沈某暗示欠钱之事,媳妇都佯装不知。庭审中,媳妇沈某辩称,她从未向婆婆陆某借过钱。听到媳妇一如往常的否认,婆婆陆某当即向法庭提供了她与沈某的电话通话录音、电话详单、短信息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媳妇沈某于判决生效15日内归还婆婆陆某3万元。

律师认为:媳妇沈某在婚前向婆婆陆某借款的事实,由两人之间的通话录音予以证实。媳妇沈某以不记得为由否认通话事实,但又不愿对该录音进行技术鉴定。而婆婆陆某在提供该录音的同时,还提供了录音时在场证人朱某的证言及电信部门的电话详单予以佐证该录音的真实性,故该录音系客观真实的,具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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