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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酒驾、醉驾有关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2年02月06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自此受到刑法的管控。醉酒驾驶、飙车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醉驾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危险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关于酒驾醉驾的法律规定01

酒后驾车

酒后驾驶机动车延长了暂扣驾驶证的时间,时间为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增加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酒驾: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2000元。

 再次酒驾:吊销驾驶证;罚款1000元~2000元。)

02

醉酒驾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针对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能重新取得。)

03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增加处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十五日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罚款5000元。)

04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该条款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终身禁止驾驶营运车辆。)

05

饮酒后或醉酒驾车肇事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酒驾、醉驾肇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一

2021年6月15日22时24分许,和林交管大队在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三铺街执勤时,对一辆沿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三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三铺街玉珍饭店门前处时,车牌号为蒙AXXXXX号小型轿车例行检查,和林交管大队执勤人员向该车辆驾驶人兰某某表明了执法身份并要求其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该驾驶人出示了其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在对驾驶人与驾驶证上记录信息进行检查核对时,发现该车辆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由执法人员对车辆驾驶人兰某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呼出气体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显示酒精浓度为115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于同日23时29分许,由执法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兰某某带到和林县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并通知家属。于2021年6月16日9时21分把驾驶人兰某某血样送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驾驶人兰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4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案例二2021年06月15日22时02分许,和林交管大队在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商业街路段执勤时,对一辆沿盛乐经济园区商业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华枫小学东处车牌号为蒙JXXXXX号小型轿车例行检查,和林交管大队执法人员对该车辆驾驶人杨某某表明了执法身份并要求其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该驾驶人向我们出示了其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在对驾驶人与驾驶证上记录信息进行检查核对时,发现该车辆驾驶人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由执法人员车辆驾驶人杨国文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经检测驾驶人杨某某呼出气体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 36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内蒙古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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