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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维权的一起经典案例,你有必要看一看!

时间:2021年10月10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如何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呢

 

大家注意!

以案说法来啦

孙先生去年好不容易通过摇号买到了绿城公司开发的精装修商品房,这本来是件大喜事,为了搬入新家 ,孙先生来到家居城,看中了一套品牌沙发,没想到却遇到烦心事。在与商家反复协商无果后,孙先生一纸诉状起诉到了法院。

关于消费者维权的一起经典案例,你有必要看一看!

 

● 案件情况

今年年初,孙先生到森森家居经营部(化名)选购家具,看中了展厅中一款纯美系列沙发,但是对样品颜色不太满意。“当时销售小姐拿出色卡,向我热情推荐,说可以在色卡上任意选色。”挑选到了心仪的颜色,孙先生爽快地与商家签订了《销售合约单》,并交付了70000元预付款(含定金)。“因为合同约定了48小时内如觉得不合适,顾客可全额退款,所以当时没多想我就签了。”回家后,家人纷纷提出意见,认为孙先生选购的沙发和家里的装修设计不搭。当天,孙先生再次来到了经营部,要求退款,可没想商家却一下子变了脸,不肯退还押金。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孙先生只好起诉到法院。

 

● 案件审理

庭审中,森森家居经营部表示了自己的不同的看法,“我方与孙先生的合同约定,自合同单签订之日起48小时内为反悔期,顾客有权要求解除合约,全额退款,但同时还约定:定制类商品及特价品是不在48小时反悔期退货范围的。”

经营部进一步解释道,自己店里销售的沙发皮色属于深灰色,孙先生要求将沙发的皮色换成白色休闲款,这是按孙先生要求定制,孙先生购买的沙发是“定制品”,不能解除合同退款。此外,孙先生当时在购买商品时,把价格从30万元还价到14万元,为此还签订了价格保密协议。据此,这沙发还是“特价品”。如今孙先生无故解约,属于不诚信退货行为,经营部有权没收定金或者要求其继续履行。

● 案件裁判

法院认为,家居定制品,应当为消费者所特别定做的商品,具有独特性、专属性和不可流通性。孙先生对陈列的沙发样品颜色不满意,选择了色卡中的其他颜色,并不能据此认定交易的沙发即为孙先生所定制。消费者和经营者讨价还价,符合一般交易惯例,不能因为成交价低于标签价,就认定商品属于特价品。此外,销售合同为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虽载明定制类商品、特价品不在48 小时反悔期退货范围之内,但该合同内容并未以加粗或者加大字体等方式进行特别提示,也没有告知孙先生案涉商品系“定制品”或者“特价品”,据此,也无法认定案涉沙发属于双方约定的不能退货商品范围。法院判决支持孙先生解除合同退还款项70000元的诉讼请求。

 

 

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恪守承诺,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商家提供的关于“定制品”、“特价品”不能在48小时内退货的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以避免消费争议发生。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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