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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当事人缺乏对庭审术语的了解,常常不知所措,今天在这里说几个专业术语~

时间:2021年10月04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回避”是什么意思?

“答辩意见”又是怎么回事?

“举证质证”不是很懂?

......

在司法实践中

一些当事人

缺乏对庭审术语的了解

对庭审产生困惑和畏难情绪

 

本期小编带您了解一些专业的庭审术语

请做好笔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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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律师为您指点迷津~一对一讲解

部分当事人缺乏对庭审术语的了解,常常不知所措,今天在这里说几个专业术语~

庭审专业术语

 

1.关于“回避”

“是否申请审判组成人员回避?”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指的是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法律规定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和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审理的诉讼制度,此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否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诉讼权利,当出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或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情形的,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审判组成人员回避并说明具体理由,在对被申请回避人员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其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若回避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2. 关于“诉讼请求”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方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向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比如确认权利、给付标的物等。陈述诉讼请求是法庭调查的第一步,也是法官对原告诉求的初步了解,但在审判实践中,会出现以下情况,影响庭审效率和诉求表达:

 

01

起诉状为别人代书,自己对“诉讼请求”到底是什么表述不清楚,一味叙述自己知道的事实,而非真实诉讼请求;

02

 起诉书上的诉讼请求本身就不明确;

03

诉讼请求变来变去无法固定。

 

提示

 

为此,提示你诉讼请求在内容和所涉及的范围上必须具体化且能够界定,否则便无实际意义。比如“甲欠我两千元”只是在陈述事实,而“请求法院判令甲归还我两千元”才能算是具体的诉讼请求,切勿将事实陈述和诉讼请求相混淆。同时,在该环节无需做过多与诉讼请求无关的事实陈述,而应侧重于诉讼请求本身,陈述与其相关的事实理由。

 

3. 关于“答辩意见”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答辩意见是被告就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作出承认或否认的陈述及理由。通俗说,就是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方的态度是什么,是同意还是不同意,相应的理由是什么。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家事纠纷中,通常会出现随意打断的情形,当原告在陈述诉讼请求的同时,有些被告认为原告陈述有误,就立刻打断原告发言。

 

提示

在此提示你,法庭保障双方当事人发言的权利,但需在特定环节进行相应陈述。答辩意见需在答辩环节方能发表,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随意打断对方发言。同陈述诉讼请求一样,答辩环节也无需过多赘述,而是注重答辩的针对性和概括性。答辩的形式可以书面或口头,既可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也可以在参加开庭时当庭答辩。对于多个被告或第三人参与的诉讼,先由被告方逐一发表答辩意见,再由第三人发表陈述意见。

 

4.关于“举证质证”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说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被告方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举证质证是法庭调查的重要环节,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准备的证据当庭出示,随后由对方发表质证意见的环节。举证质证的顺序是先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后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举证方面,会遇到当事人问法官“你需要什么证据?”,这是对举证的义务方存在错误理解导致的。法庭上,除需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外,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这既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更是一项诉讼义务,故在开庭前若有证据提交,建议按照举证通知书上的要求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并制作相应的证据目录,注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质证方面,需要表明是否认可该证据,以及对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以及和本案有无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同时在翻看证据原件时不能故意毁坏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5.关于“争议焦点”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围绕辩论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争议焦点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予以归纳,主要包括引起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责任承担等。在法庭辩论环节,法官需要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意见,建议事先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情况进行梳理归纳,掌握案件焦点问题,避免在辩论环节偏离焦点辩论或重复发言。辩论的顺序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辩论过程不得有谩骂、侮辱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6.关于“签署笔录”

“开庭至此,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笔录是对庭审过程的书面记录。开庭结束后,当事人需要核对笔录中对于自己陈述的记载是否有遗漏或有差错,若记载有误,则有权申请补正。需要注意的是,核对笔录只能对庭审中自己的发言进行核对,不能要求增加庭审中未发表的意见或改正对方发言。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笔录更正时一定要事先申请,不能在笔录中乱涂乱画,得到法庭允许后才能修改笔录。核对无误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在每一页笔录的正反面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的,则审判员会将相应情况记录附卷。

如果你参与诉讼

请在庭审前充分准备

庭审中理性表达

同时

遵守法庭秩序

有效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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