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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见男子猥亵女儿,将其打至轻伤二级,为何认定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时间:2021年09月03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日前,有媒体报道了一桩案件:

男子钱某到金某小店买烟叶,乘金某外出拿烟叶时对金某女儿实施猥亵行为,金某发现后愤怒地用木棒对钱某进行殴打,导致钱某轻伤二级。事后金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抓获,法院判决金某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看到这个结果,有网友表示不明白了:她这到底是有罪还是没罪?那今天程功律师就来详解这个问题。

本案中金女士的情况是法院宣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是有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她虽已犯下罪行需要进行刑事处罚,但因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打方有严重过错等情节,认为金女士没有普遍社会危害性,她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母亲见男子猥亵女儿,将其打至轻伤二级,为何认定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等同于无罪吗?母亲有没有犯罪?

免于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法院判决金某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法院认为虽然钱某猥亵了金某的女儿,但金某用棍子将钱某打成了轻伤,已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刑事犯罪,但只是因为钱某在本次事件中具有重大过错,所以才对打人的金某支持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因此法院作出的是有罪判决。如果母亲对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男子钱某因被打成了受害人就无须对自己的猥亵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强制猥亵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因此,男子钱某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男子钱某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上诉吗?

男子钱某如果认为对金某判决过轻的也不能上诉,因为刑事案件上诉的权利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如果钱某在一审诉讼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只能就民事赔偿部分提起上诉。

母亲见男子猥亵女儿,将其打至轻伤二级,为何认定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陷入刑事案件该怎么做?

刑事拘留或者留置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决定拘留或留置的机关应当把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

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除办案单位外,只有辩护律师可以在刑事拘留后对嫌疑人依法进行会见,亲属包含夫妻、父母、子女等都无法会见到嫌疑人。因此家属获取的信息很少,应当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依法会见,获取信息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律师介入的早,能够避免被羁押人在惊慌失措之下给自己额外制造不利因素,有利于充分了解案情、制定辩护策略,并尽量争取对嫌疑人来说最好的结果。刑事辩护界素有“黄金37天原则”之说,就是指要把握从人被拘留到检方正式批捕之间这段最长37天的时间,将工作做在前头,与时间赛跑,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制定最佳应对策略,尽一切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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