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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用你的银行卡吗?出借银行卡12天获刑12个月

时间:2021年07月19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近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州区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宣判,被告人章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0年11月3日至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章某某在明知银行账户可能被实施网络犯罪的嫌疑人用来转移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身份开通银行账户帮助“跑分”,先后帮助结算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余元。

主观上对明知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其中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即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以上规定,该罪首先要求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为他人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或帮助,并且达到情节严重,才可构成该罪。

明确入罪标准:《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该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入罪标准,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特殊入罪标准。该条第一款规定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主观明知的推定,首先应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同时结合《解释》中七种情形的认定逻辑,即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是否频繁多次,是否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等。其次,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评估认定,不能机械的以“推”了之。再者,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情况,其他证据的证明情况等综合分析。

回归到本案中,经依法审查,金州区检察院认为,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结算,情节严重。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对章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做出以下判决:被告人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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