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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电信诈骗

时间:2021年06月24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今天,程功律师带你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电信诈骗案例,

希望能给你敲响警钟!

1谭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谭某明知他人收购或租借其银行账户从事诈骗犯罪活动,而将自己开户的农业银行卡租借给上家微信昵称为“歌舒行云”用于诈骗犯罪资金转移,累计产生涉案资金为110882元,被告人谭某从中获利。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1108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谭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结算支付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以共同犯罪论处,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案件发生法律效力。

 

程功说法

本案被告人谭某曾因电信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出狱后,其在网络上得知他人收购信用卡,并表示支付租用费,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邮寄给他人,在此期间发生多笔被害人被骗资金从其办理的银行卡转移情形,造成被害人损失。其辩解称当时不明知他人租借信用卡是为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经审理发现其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且在微信中提出了租借费用问题,虽然最终由于时间较短还没有得到犯罪收益,但从其认知能力看其应明知不认识的人租借自己信用卡并支付报酬系为了实施违反法律用途。从其既往经历、行为方式看,其得知有利益,就将个人新办理的银行卡邮寄外地他人,不符合一般正常行为模式,综合上述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他属于明知他人实施电影网络诈骗犯罪,其提供信用卡的行为与具体实施诈骗的他人构成共同犯罪,综合犯罪情节予以量刑,体现了准确认定主观故意,严厉打击处理精神,对今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示范意义。

2陈某、陈某金、李某俊诈骗一案

 

 

基本事实

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兼职群认识了被告人陈某金,陈某金告知陈某其在收购银行卡用于诈骗,提出让陈某收购附有绑定手机卡、U盾及开卡人身份证复印件的银行卡,并向陈某提供了银行卡密码,陈某同意寻找银行卡。后陈某联系李某俊并告知准备以银行卡实施诈骗,提出让李某俊办理银行卡,并提供了陈某金设置的银行卡密码,李某俊同意寻找银行卡。后李某俊联系到母某春,在农业银行以母某春身份证办理了农业银行卡,并在该行开通了K宝网银业务,设置了陈某提供的银行卡密码,同时办理了移动电话卡绑定在该银行卡,李某俊将该银行卡及电话卡等交给陈某,陈某利用该银行卡在手机注册了云闪付软件用于查看该银行卡的资金到账情况,后陈某又将该银行卡等转交给陈某金,由陈某金寄往广西某市用于实施诈骗。

 

2019年12月18日,受害人李某萍被他人冒用该领导的QQ实施诈骗,李某萍误以为真,向母某春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36万元,转账后即被不明身份人员将该卡内10万元转走。陈某发现母某春账户内转进资金后,即打电话将母某春的农业银行卡挂失,并通知李某俊在母某春的农业银行卡中有26万元,让其联系母某春重新补办银行卡取出卡内钱款。李某俊遂联系母某春补办了银行卡,并按照陈某的要求,通过柜员机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将该账户26万元进行分配,陈某金分得4万元,陈某分得10.5万元,李某俊分得11.5万元,李某俊另支付母某春2200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扣押被告人陈某支付宝账户余额7.37万元,其亲属主动退赔赃款3.13万元。被告人李某俊亲属主动退赔赃款4.5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金、陈某、李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李某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被告人陈某金、陈某、李某俊违法所得26万元,退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已退还10.5万元、被告人李某俊已退还4.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程功说法

网络诈骗形式多样花样繁多,确有防不胜防之感,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有更加提高警惕,擦亮双眼,学习防骗知识增强防范意识,特别是涉及钱款转付时,不见真人不听真声坚决不转账。

 

3谢某平、熊某香、杨某砖、罗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

 

基本事实 

2020年2月10日,受害人鲍某仙在手机上看电子小说时,加入一个“财神”和“恒彩”网理财买彩票,并注册成为会员。然后添加了一个“司马导师”的微信。对方介绍理财产品,并称投资购买产品获利本金的 20%至 30%,按对方的要求鲍某仙进入该网址,注册成功之后对方给鲍某仙 2000元试玩购彩票获利 700余元。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受害人通过手机银行给“司马导师”发来的30多个银行卡陆续充值5980000余元,其中包括本案被告人谢某平,熊某香、杨某砖等人的银行卡,发现被骗后,受害人鲍某仙向公安局报案。 

  

2020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砖分别在广东省某市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U盾,将四张银行卡贩卖给杨某振,从中获利 6000元。同年 10月杨某砖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东莞银行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并开通了U盾后,将银行卡贩卖给卢某优,从中获利 1500元。5月22日,受害人鲍某仙向杨某砖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转款 100000元,因杨某砖办理的该银行卡无法取款,5月25 日杨某砖在广西省某市将卡里的 119000余元取现后交给杨某振介绍的一男子,并将银行卡按杨某振授意注销,杨某砖从中获利 2000元。被告人杨某砖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按照指示一次性办理多张银行卡,并设置统一密码、开通U盾、绑定手机卡后出卖给杨某振、卢某优,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进行支付结算提供帮助,其提供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达一百万余元,同时配合他人帮助解卡,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谢某平在江西省某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六张银行卡并开通了U盾后,将银行卡贩卖给了黄某。8月19日受害人鲍某仙向谢某平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款900000 元。同日,鲍某仙转入该卡的 900000元被转至杨某耿账户中。8月21日受害人鲍某仙再次向谢某平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款 950000元,同日,该笔950000元被转至杨某耿和张某从账户中。9月1日谢某平接到黄某电话后到某市将银行卡注销。被告人谢某平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了以不法手段提高自己的信用额度,仍然按照他人指示以一次性办理三张银行卡,并办理U盾设置统一密码、绑定新手机号的异常方式,分两次共计六张银行卡给他人,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进行支付结算提供了帮助,并配合注销银行卡,受害人鲍某仙向其提供的银行卡转账金额达一百八十五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 年8月份,被告人罗某为了办理信用卡,提高信用额度在明知他人可能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下,与其母亲暨被告人熊某香联系,用其母亲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向他人出售,被告人熊某香在罗某的带领下分别在江西省某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办理了四张银行卡,并设置统一密码、开通U盾、绑定手机卡,将银行卡和手机卡一并贩卖给了周某,从中熊某香获利3130 元。8月20日受害人鲍某仙向熊某香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款 1000000元。被告人罗某、熊某香在明知提供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他人指示以异常方式办理银行卡交付他人使用,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进行支付结算提供帮助,受害人鲍某仙向熊某香提供的银行卡转账金额达一百万元,被告人熊某香和罗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熊某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杨某砖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程功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希望广大群众在面对各种暴利诱惑时保持清醒的头脑,不随意为金钱所动,三思后行,让自己远离诈骗犯的陷阱,发现诈骗线索多留神,有困惑有疑问及时向公安部门咨询反映。

 警惕!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电信诈骗

温馨提示

诈骗手法千变万化,

但万变不离其宗。

要牢记“三不一多”原则:

未知链接不点击

陌生来电不轻信

个人信息不透漏

转账汇款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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