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击网络电信诈骗面临的困难 01地域管辖难确定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虚拟世界中地域界限甚至国界的划分逐渐淡化,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迅速蔓延和泛滥,正是得益于此。犯罪嫌疑人潜伏海外,可以毫无障碍的面向全国实施诈骗。司法机关却是画地为牢,仅对本地报案案件有管辖权。更有一些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通过技术手段使得网络接入地、犯罪地无法查证确认。侦查机关发现此类犯罪线索后,往往受制于没有管辖权,而无法采取进一步的侦查措施,只能通过层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指定管辖,周期较长,容易贻误战机。
02犯罪事实难认定 传统诈骗案件一般由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诈骗,可以相互指认,在嫌疑人与诈骗事实之间建立联系。但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双方并未见面,作案手段相似,被害人众多,被害人无法陈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也无法供述被害人的情况。传统的印证规则,无法建立不同犯罪团伙与被害人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具体犯罪事实难以认定。
03法律规定难适用 实践中,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一般存在分工协作,往往分为“一线”、“二线”、“三线”等不同阶段,涵盖了购买设备、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如能证明每个犯罪环节的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共谋或犯意联络,则均构成诈骗罪无疑。但是在实践中,上述环节都是独立进行,往往司法机关只能查获一个环节的嫌疑人,如何定罪就成为一大难点。
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取款、转移赃款者被称为“车手”,分散于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外的多个地点,专门从事取款工作。“车手”们不负责诈骗,只负责把诈骗集团骗到账上的钱安全而快速地变现。无论台湾地区还是国内部分电信诈骗高发地区,“车手”已经成为独立的产业链,可向任何诈骗集团接单。但在司法实践中,“车手”与诈骗实施者分处不同的地区素不相识,并且其对于所取款项之性质主观上仅存在概括性的认识,无明确犯意联络,是否可以认定通谋?进而是否可以认定为共犯?
二、通过证据的“三维链条”审查认定案件事实 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认定事实的关键,一般在于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现场之间的联系,电信诈骗也概莫能外。尽管电信诈骗属于非接触性犯罪,无法找到直接联系,但是可以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人员、信息、资金”方面的“三维链条”关系,只要其中一个链条建立对应关系就可以考虑认定案件事实。 01人员链条的审查 就是传统的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建立联系的链条,但是与传统的辨认、指认等不同,需要其他客观证据证实,重点审查犯罪窝点查获的客观性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
电信诈骗一般是团伙作案,组织严密,分工细致,各嫌疑人往往通过“流转单”等书证传递被害人相关信息。“流转单”是重要的客观证据,记载了被害人身份、诈骗数额、时间等信息。审查中要注意将这些信息与被害人的陈述、银行转账记录等相互比照,审查是否相互印证。可以相互印证且排除合理怀疑,则可认定犯罪事实。
如现场查获的作案用电脑、手机等设备,应当着重审查其中记载的犯罪信息、内容等证据,以及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
再如没有客观性证据,就要注意审查不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细节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以及是否能与从被害人处提取的证据相互印证。如笔者办理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件中,某犯罪窝点在骗取被害人1200余万元后即解散,未查获任何相关的书证和电子证据,但多名犯罪嫌疑人均独立供述了作案手法、骗取金额以及被害人为女性、姓沙等细节,与被害人陈述可以相互印证。只要排除串供、诱供等可能,就可将该笔犯罪事实与犯罪窝点建立对应关系。
02信息链条的审查 电信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借助网络IP技术通过语音群呼拨打诈骗电话,侦查机关采取电子证据远程勘验,调取IP地址、通话记录等作为案件的核心证据。其中,IP地址一方面可以与现实地址之间有唯一对应关系,另一方面IP地址与网络电话的通话记录之间也有唯一的对应关系。随后通过记录反推,找到相应的被害人,再结合被害人陈述、报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与诈骗剧本的对应性,将被害人被骗的事实与犯罪窝点关联印证。
03资金链条的审查 电信诈骗中,被害人将钱款汇到犯罪嫌疑人指定的银行卡之后,电信诈骗团伙组织者通常会安排人将大额钱款分散打到数百个取现帐户上,由取现人员将已经转移到数百个取现账户上的钱款从ATM机上取出,后再存入幕后老板指定的账户。经过这个环节的操作,一般难以通过资金流向建立犯罪事实与犯罪窝点之间的关联。针对这一情况,应从如下角度加强审查:
▲ 一是,注意审查现场查扣的书证,查找是否有与犯罪关联的银行卡及申请资料等。如发现相关银行卡信息与被害人存款、转移赃款等账号有关联,则可建立对应关系。
▲ 二是,对掌握的犯罪窝点银行卡交易明细进行分析,能否根据交易纪录反溯寻找被害人。
▲ 三是,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qq、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查找是否出现过与本案资金流转有关的银行卡账号、资金流水等信息,如可相互印证,则考虑认定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因取证手段的局限无法找到被害人,但是账册、银行交易纪录或者业绩单等客观性证据足以证实诈骗行为既遂。出现此种情况时,只要该部分书证查证属实,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分赃,并且已排除该账户有其他收入来源,则可据此认定诈骗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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