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问题类型: 我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一下;
我的问题紧急,需要委托律师;
我要打官司了,想找个好律师;
详细内容:
您的称呼:
联系电话:
qq:
 
资讯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社会与法 浏览文章

刑事判决后,是否还能提起民事诉讼?

时间:2021年04月12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与民事案件交叉的情形,如何处理刑事追赃、退赔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选择的重点,更是刑民交叉案件实体处理的关键。在刑事判决中,对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会在刑事判决中依法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在实践中,有些情形下法院有可能未在判决书中进行阐明,使得害人往往长期无法取得应返还的财产。因此,刑事判决之外,受害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往往成为权力救济的关键一环。

《刑法》第六十四条前款规定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10月21日法[2013]229号)中认为: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在法条适用上是存在不同的意见的,笔者也查阅了相关的案例进行佐证:

 

 

一、虽经生效判决认定刑事犯罪,但刑事判决中未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提起的民事诉讼并无不当。

(2017)最高法民申4094号:该案虽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邢某、温某某、申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并在邢某、温某某、申某某刑事判决主文中写明“案发后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但刑事判决主文并未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亦未明确刑事判决前是否存在已经发还被害人财产的问题,李某通过刑事判决追缴或者退赔的数额不明确、不具体。……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李某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李某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相互补充的,并未加重温某某等人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受理李某提起的民事诉讼并无不当。

二、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聚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2017)最高法民申1914号: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价值取向、保护法益、责任形式、证明标准、举证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聚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案件没有执行终结也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为避免民事权利人(同时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可在执行中对于刑事追赃与民事责任,依据实体责任的认定进行综合处理。

刑事判决后,是否还能提起民事诉讼?

三、在刑事判决明确进行追赃,民事判决判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应对追赃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进行协调,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案件还存在其他民事主体的情况下,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并无不妥。

(2020)豫06民终1214号判决书:本院认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价值取向、保护法益、责任形式、证明标准、举证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由于救济的法益不同、责任形式不同,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对于刑事被害人或者民事权利人的救济方式并不相同。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案件未执行终结并不意味着民事案件不能受理。在刑事判决明确进行追赃,民事判决判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应对追赃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进行协调,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并且,本案除文萍之外,还有其他民事主体。因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妥。

四、对于占有型犯罪行为,如经司法机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通常表明犯罪分子已无退还或者赔偿能力。如发现犯罪分子仍有违法所得未能追缴或者仍有退赔能力的,应由司法机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即可保障被害人权益。故对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9)最高法民终1575号:关于是否应追加袁××等犯罪分子为共同被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于占有型犯罪行为,如经司法机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通常表明犯罪分子已无退还或者赔偿能力。如发现犯罪分子仍有违法所得未能追缴或者仍有退赔能力的,应由司法机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即可保障被害人权益。故对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银行方与犯罪分子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侵权,不属必要共同诉讼,无需追加被告。本案中,是否追加犯罪分子为被告,不影响银行方的责任认定与比例承担。因此,一审法院对银行方要求追加袁××等犯罪分子为被告的主张未予支持,理据充足,本院予以认可。”

五、基于同一事实、相同的诉讼标的、事实和理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违反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

(2017)最高法民申106号:本案中,王树林起诉的被告与此前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完全竞合,不涉及其他责任主体,且该刑事判决对涉案财产的处理结果已涵盖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被害人已获得公力救济。在此情况下,王树林基于同一事实、相同的诉讼标的、事实和理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违反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此外,本案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为晨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苏彪,借款和担保行为均是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实施手段,王树林起诉请求苏彪承担担保责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综上所述,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刑事判决后是否可提起民事诉讼,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笔者认为,首先,刑事诉讼属于公权力,只解决犯罪问题,与民事诉讼保护的法益并不相同,刑事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诉讼的判决也不能代替当事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私权利予以救济。其次,在刑事案件中,对受害人的保护程度较低,受害人对刑事判决不服,不能提起上诉,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可见,刑事诉讼侧重于对公权力的保护。因此,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全部损失的情况下,选择使用私权利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相关文章

服务导航

扫扫加微信
微信号:
15333828211

律师免费咨询:
1873991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