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遭遇“出轨” 情感无法挽回的情况下 ,无过错方有哪些法律救济? 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婚姻法》中关于过错及损害赔偿的认定 王先生与董女士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董女士抚养孩子,王先生给付抚养费,因一直心存怀疑,王先生对孩子进行了亲子鉴定,医院出具亲自鉴定结果,王先生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王先生将董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董女士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女士在与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对王先生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董女士返还王先生已经支付的孩子抚养费并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失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官讲法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实践中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限定于以下条件: 那么对“出轨”“卖淫嫖娼”“一夜情”等行为,无过错方是否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这主要是因为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较通常意义上的“出轨”行为更为严重,挑战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对这种挑战行为的制裁,以起到规制和警示作用。 所谓“重婚”是指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其配偶之外的异性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请问法官,对未构成“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的其他出轨行为,无过错方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呢? 可签订“忠诚协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识点2 “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及有效情形 小高与小佟是一对小夫妻,结婚后不久,小高发现小佟手机中有与其他异性的聊天记录,小佟承认出轨并与小高签订了《赠与协议》,表示如再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在离婚时自愿将其婚前购置房产的一半份额赠与小高。此后,小佟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小高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得《赠与协议》中约定的房产份额。经审理法院认为,该《赠与协议》是小高与小佟婚姻存续期间的对财产权利的约定,其内容未妨碍小高或小佟行使离婚权利的自由,该协议的生效条件即因小佟的过错造成双方离婚时,该赠与条款才生效。该协议虽名为“赠与协议”,但根据其所附生效条件,若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该房屋仍属小佟个人所有。最终,法院一审认定《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判决小高享有房屋一半的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重视,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官讲法 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基本内容和内在要求,而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正来源于忠实义务。 不论是哪一种“忠诚协议”,实际上都是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协议,调整的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目前,我国法律对忠诚协议如何认定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意思自治和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私法原则,司法实践中总体肯定“忠诚协议”效力,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平衡好过错方与非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在签订忠诚协议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有效。 法律实务中肯定“忠诚协议”的效力并不代表全盘认可“忠诚协议”的约定,其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如不忠方“围绕小区裸奔五圈”、给付“空床费”等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同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仍然归于无效,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包括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如有约定限制或剥夺一方离婚权、子女抚养权等内容,则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无效。 “忠诚协议”是以调整财产权利为内容的协议,其调整的并非身份关系。“忠诚协议”并非限制了人身自由。表面上忠诚协议约束了“出轨”等婚外性行为,但实际上其责任的财产性并不能完全束缚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性行为的能力,没有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