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明确区分的是孳息、自然增值和投资收益三个概念: 孳息:是指从原物本体中产生的物,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自然增值:是增值的一种,是相对于主动增值而言的,一般是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而致,与夫妻是否对其有投入无关,如婚前一方购买的文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投资收益: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花费时间、精力经营取得的利益,凝结了人的劳动在其中。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然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约定,否则并不会因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投资收益,须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