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对于在执行案件中,在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是否能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在这里通过一个案件给朋友们讲下: 案例: 某公司因民事纠纷被法院判决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生效判决做出之前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但却于判决生效后,将注册资金减资为10万元并经工商批准变更,减资后将资金转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账户。对此申请执行人是对于能否将该法定代表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呢? 【通说观点】: 对于是否能追加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无关,因此不能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恶意减资,其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也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追加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律师观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导致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直接原因就是该法定代表人抽逃资金。 二、法定代表人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帐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资金转出...... 本案中,该企业减资后,资金即转入法定代表人的账户,构成抽逃出资行为毫无疑问。故本案中,法院完全可以追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以更大限度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另外,除了本案中提到的恶意减资、抽逃出资之外,实践中还有很多为了逃避执行的行为,这里就不一一举例了。如果有朋友作为申请执行人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请不要慌张,积极搜集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证据,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都是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