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电梯内、告示牌等处随处可见各种广告,业主对广告的引入、广告收益的用途多为不知情状态。我想很多业主只知道交物业费,却不知道其实自己的合法权益早被物业服务公司侵犯了。 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由上可知,小区广告一般布置在共有区域,引入小区广告的行为属于利用业主共有建筑物或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的行为。不仅收益理所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是否引入广告的决定权也应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可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公开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的情况。拒绝公开的,有权提起诉讼。 除了小区广告费,还有哪些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