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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恋爱期间花费是否归还

时间:2018年04月10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2017年2月,郑某经人介绍与宋某相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因双方年龄均已过法定婚龄,郑某父母要求郑某早日完婚,所以双方同居期间,凡宋某要求郑某均尽力满足,相处不足一年,郑某已通过转账、给付现金等方式给与宋某十数万元,同年11月底,两人均感觉彼此不适合,遂协商分手,分手时,宋某出具书面凭证一份,承认在与郑某相处期间用了郑某十万元钱,并承诺后期会归还。之后,郑某一再追讨,宋某均不再理会。愤怒之下,郑某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宋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其间,郑某为维持两人交往,给予宋某或者为宋某付账购买合理额度价格的生活用品,这是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属于恋人交往中的正常普遍现象。合乎情理与法律,对此类支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这种行为视为赠与,如果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但大额的消费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这种情况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宋某将凭证所载金额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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