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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老赖”强制执行,哪种措施最有效

时间:2018年04月07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一项判决生效后,如果执行义务人不执行判决书判决的义务,就自然进入执行阶段。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环节,但众所周知,在我国执行案件,执行难问题非常突出,各类执行案件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困境。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经验告诉我们要向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就需要在进一步加强民事执行制度的顶层设计。先就简单介绍下几种常见的对付“老赖”的办法:

1、由法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身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根据协助执行事项的不同分别称为不同的文书,如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边控对象通知书、指定保管查封财产通知书、责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书等。

小编建议:对于涉诉的当事人双方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应该备注当事人本人的现住址,因为在实践中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存在太多以代理人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的情况,且对于当事人提供现居住地应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由基层组织予以确认。

2、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和养老金

《执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金融机构、其他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

小编建议:现在非现金支付日益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账户也应该在实名制下加入监管范围;此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和日渐繁多的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借贷的对象也需要纳入公民信用体系。

3、限制高消费,该条文的依据是法释【2015】17号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列举了一些高消费即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小编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失信人的限制,宏观上讲需要全民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结合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大数据分析,使得失信人没有隐形财产可藏匿,真正让“老赖”因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切身感受到生活与工作的种种不便,以此来使得其想办法尽快履行判决义务。

4、向媒体公布失信人名单

按照法释【2015】17号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具体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小编建议:虽然对于履行不到位的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但是力度还是远远不够,失信成本过低,失信人往往有恃无恐,对此公布失信人名单可以根据失信人的生活工作履历,在其户籍地、经常居住、现居住地等情况结合失信人现在或者曾经工作、生活、甚至学习过的地方,对其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曝光。城镇化的发展加速人员的流动,熟人社会中的信息的传播往往更加迅捷,更能够促使失信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提高执行的效率。

最后:执行程序本就是一个复杂的程序,诉讼结案,并不能代表案件的结束,执行问题得不到解决,迟到的正义非正义,除了程序之外,更需要人力、物力去支撑执行中的遇到问题,构建“大执行”的格局,假如有朋友为执行案件的推进而烦忧,请多一份耐心,或者委托律师代理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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