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问题类型: 我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一下;
我的问题紧急,需要委托律师;
我要打官司了,想找个好律师;
详细内容:
您的称呼:
联系电话:
qq:
 
资讯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社会与法 浏览文章

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的款项能否追回?

时间:2018年03月20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案情概要:朱女士近日发现,女儿小雪使用自己的手机通过快手视频对一制作彩泥的主播进行“打赏”,先后消费9万多元。随后,朱女士联系了快手公司,希望能退还消费款项。快手公司要求朱女士提供“消费是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相关证明。在朱女士提供了证明材料后,该公司表示,这些并不足以证明当时的消费是未成年人操作的,平台只能赔偿一部分损失。对于快手公司承诺退还3万多元,朱女士并不能接受。

法律分析:一、“打赏”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现代网络用语中的“打赏”是指在网络直播中,观看者给主播刷礼物,主播用所得的礼物可以直接变现。但它又异于单方面的赠与行为。在“互联网+”的浪潮席卷之势中,“打赏”俨然发展成为一种经济模式。

笔者认为,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在性质上更近似于观看者购买主播服务的一种消费行为,属事实上的即时成立的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范畴。

在移动设备越来越普及的今天,许多未成年人由于对新兴事物缺乏认知,不懂得自身行为的法律意义。因好奇而成为“打赏”大军中的成员。因此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费行为引起的纠纷在直播行业尤为突出。

二、“打赏”行为无效但监护人应担责;

上述事件中,小雪“打赏”给主播的9万余元,是否能被追回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小雪是一名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从其文化水平和认知能力方面,难以认定她对网络“打赏”这一消费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了解,而小雪的父母在事后也未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因此小雪的“打赏”行为应属无效,亦即她与快手公司主播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快手公司及主播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但是,小雪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因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的密码,致使小雪能够独立完成支付行为,属于监护不力,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快手公司无需返还全部消费款项,而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服务导航

扫扫加微信
微信号:
15333828211

律师免费咨询:
1873991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