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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才能作为诉讼证据

时间:2018年03月05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先引引一段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视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随着聊天工具的多样性,微信渐渐成为人们通讯联系的重要工具,不少当事人都会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是实践中,是否作为证据却并不一致,那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既然是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方能作为证据采信。

提交微信记录要认定“三性”:具体来讲,就是庭审对提交的证据要做“三性”认定,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明目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样的,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其次,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原始的聊天记录需要保存好。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因为现在微信还没有进行实名制,所以证明微信是否是案件当事人使用时,一般是依靠当事人自认,头像或者相册辨认,必要的时候请腾讯公司予以必要的协助调查。

微信聊天记录,巧妙保证证据效力:
(1)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容易毁灭,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截图后,原来的聊天记录也应保存,否则对方否认时,将无从查证。特别是在智能手机中保存的聊天记录,做好备份和保存工作。
(2)注意微信内容的连续性。如果聊天记录涉及语音,语音应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避免语速过快或者方言严重。
(3)微信语音内容应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不能过于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
(4)尽量搜集除了微信内容之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来佐证。

最后提示,微信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效力有待法院认定,希望大家在可能涉及纠纷的时候,保留好微信聊天记录的同时注重其他物证的收集,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达到胜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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