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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时间:2018年02月13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在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排名第二的民事诉讼类型,且诉讼标的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然而,现实中不乏因债务人出具的借条不规范而导致债权人证据不足、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等现象,使不少出借人站在法庭上百口莫辩、手握借条反而败诉。今天跟大家讲讲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一、借条与欠条本意有别。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上载明金额的债务。一旦日后走入诉讼程序,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而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俗称“白条”。 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
借条和欠条在含义上就不同,借条因借款(物)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物)事实,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出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
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承揽等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可以说借条证明借款(物)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物)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物)。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物)事实;而欠条指结算结果,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

二、借条法律证明力大于欠条。

举个例子,如果借钱时写的是借条,那么如果到时借款人不归还款项,出借人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后,由于借条本身法律效力就很高,借条本身就可以认定借款人欠出借人款项的事实,所以出借人只需要向法官简单陈述借钱的事实经过即可,如果借款人要不承认是比较困难的,需要借款人提出强有力的证据。
但是,如果出具的是欠条,那么出借人必须向法院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借款人不承认这个借款的事实,出借人还得进一步找证据证明借款人欠了这笔款项,这时出借人就比较被动了,还负有举证的责任。

三、诉讼时效区别大。

按照法律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何时还款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随时还款,债权人也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要求还款,但是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这里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诉讼时效。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也即,法律对权利人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法律不能无休止的纠缠于陈旧的社会关系中。

《民法总则》中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按照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如果是借条,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出借于债务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而且诉讼时效是可以重新计算的。

然而欠条就不一样了,因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通过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此,借钱给别人的时候,应该尽量让对方出具“借条”,同时要注意三年的诉讼时效,三年之内应注意留存向对方主张权利的证据,这样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从而进一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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