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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借款利息要这么算!

时间:2016年07月02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借款成了很多人生产生活中的常事,大部分人在借款时都会约定利息,然而利息要设定多少呢?哪些高利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真要弄明白还需要一番周折。

能不能拿利息?

(一)借款期内的利息

1、看双方约定,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条款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没有利息);

2、双方约定了利息条款,约定不明的。看借贷双方主体身份:

一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不明,没有利息;二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不明,法院根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确定利息,多寡视情况。

(二)借款期外的利息——逾期利息

1、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借款期内的利率计算,没有约定借款期内利率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

律师提示:对自然人来说,借钱给别人用一阵子,如果连利息都不考虑清楚的话,那你就好人做到底;如果有其他目的——比如砍头息,很可能就咎由自取。所以,借贷双方还是把利息条款约定的明明白白,省得秋后算账,一塌糊涂。

想拿多少利息就拿多少?

(一)法院支持的利率(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支持。

出借人可以要,借款人必须给。

(二)法院不反对的利率(24%―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24%,但没超过36%的,法院不反对。

出借人要不到,借款人已经给了的,要不回。

(三)法院不支持的利率(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不支持。

出借人要不到,借款人已经给了的,可以不当得利要求出借人返还。

能不能利滚利?

1、可以;

2、有限制(最初借款本金+最初借款本金x整个借款期间X24%年利率)。

比如最初借款本金是1万,整个借款期间为2年,无论分了多少次借款期,出借人通过利息转为本金利滚利方式能够得到的本息之和是10000+10000x2x24%=14800元。

被牺牲的“准利息”们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满后违约责任的约定本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内容,这些违约责任约定的目的无非是借款人得到“准利息”以填补出借人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但本次司法解释简单粗暴地将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违约责任约定进行了上限限制,即借款期满后,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如果从条文进行解读,这些“准利息”们显然是来源于借款人,归属于出借人的资金,主体应限定为借贷双方(担保人因提供担保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显然因主体特征而不属此列)。

案情分析

高明向李伟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为6万元,每四个月支付一次利息2万元,借款时先扣除4个月的利息2万元。一年借款到期后,高明如约支付了所有本息。因为手头紧,高明再次向李伟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息为3万元,每4个月支付一次利息1万元,借款时先扣掉4个月的利息1万元,高明实际拿到9万元。到期后,高明总共向李伟支付了11万元,就拒绝支付。李伟将高明起诉到法院,要求高明支付剩余的2万元,高明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高出法律规定很多,属于高利贷,第一年的借款利息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4%,对于超出部分李伟应当退还。虽然第二年的少点,但总的算下来,也已经还超,李伟应当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的利息不能从借款中扣除,如有扣除,借款本金按照扣除后的数额计算,因此高明向李伟第一次借款的本金应为18万元,第二次借款的本金应为9万元。借款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在第二次借款中,借款的利率为约为33%,超过了法律规定,应该按照24%计算,总利息为2.16万元,而高明仅支付了2万元的利息,尚有0.16元未支付。在第一年借款期间,高明实际支付的利息利率约为33%,虽超出24%,但未超过36%,且已经偿还,不能要求退还。所以高明还应当偿还李伟0.16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欲确定利息必先确定本金,在一些借款中,出借人为了防止借款人不按时支付利息,在借款时就将一定的利息扣除,借款人得到的钱比约定的钱要少,也就是说借条上写的数目可能不是计算利息的本金,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金要减去扣除的利息,以借款人实际获得的钱数为准,本案中,两次借款都扣除了四个月的利息,因此借款的实际本金也应该减去支付的利息,以高明实际拿到的钱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了国家应予保护的利率的上线为24%,也就是说只要利率不高于24%都是合法的,无论借款人是否觉得高,只要双方有约定,法院都要支持,超出的部分,没有支付的,法院不予认可。同时规定一律不受保护的底线,即不能超过36%,超出部分一律不予支持。本案中第二次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息约为33%,已经远远超过24%,高明尚有部分利息没有支付,因此法院按照24%计算利息,对于超出的部分,法院没有支付,所以高明只需要偿还0.16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该条规定了一个自然债务期间,也就是说在24%至36%这个区间的利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如果借款已经履行的,认为是自己的默认,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高于36%这个上限,既然已经履行,法律也予以认可。如果没有履行的,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不能写入判决书,没有强制力,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本案中高明第一年借款时支付了33%的利息(超过24%,低于36%),并且已经履行,现在不能要求返还,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请求。

法官提醒

对于借款的利率,法律规定了三个区间,低于24%的利率完全受国家法律保护,在24%至36%这个期间的属于自然利息,法律并不禁止,但也不赋予强制执行力,已经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没有履行的法律不支持,超过36%的部分一律无效,法律不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借条、欠条、借款协议等借款凭证上没有写明利息,或者没有通过口头等其他方式达成利息的协议,法律直接认为该借款在借款期间没有利息,法律不保护利息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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