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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购物狂欢节就要来了,小心这4类网购陷阱!

时间:2015年11月09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一年一度的全民购物狂欢节就要到来,各大电商摩拳擦掌开始备战,不少网民也已经装满了购物车,等待着折扣秒杀,但是,网购“陷阱”多多,下单前一定要擦亮眼睛哦!

陷阱一 在A平台揽客,在B平台交易

不靠谱指数:☆☆☆☆

重要提醒:绝不轻易打开第三方链接

王某在淘宝网向旺旺名为“damoyun”的卖家购买笔记本电脑,单价3909元。但卖家称必须找店长配置“套餐”才能成交,并提供了店长的QQ号码。王某按QQ找到店长,店长QQ名为“淘宝销售客服”,店长称现在正值优惠活动期间,购买可享受一定折扣,并发送了购买网址。王某打开网址后,显示笔记本电脑售价优惠至3152元,付款方式为支付宝,卖方包邮。随即王某通过个人网银向店长的支付宝转账3152元。付款后,卖家与店长即不知去向。王某发现被诈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提示

在网络交易中,应尽量使用阿里旺旺与卖家沟通,严格按照正常支付流程进行交易,建议不要使用第三方聊天软件,拒绝点击卖家发过来的链接以及其他付款方式。

陷阱二“特价”不特,涉嫌欺诈

不靠谱指数:☆☆☆

重要提醒:发现上当,立即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李某在网上交易平台购买了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网上商品页面描述为[白酒中国名牌52度五粮液(1618)500ml特价],成交价为8349元。交易完成后李某查询上述网页发现,其购买的白酒在该公司的淘宝店铺中标注的商品“特价”和原价相同,于是向价格举报中心举报。之后,李某与该公司达成《谅解协议书》,约定双方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完成退货、退款手续,公司另行赔偿李某8394元,如一方违约,承担总金额20%的违约金。因公司未履行该协议,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

法院认为,在本案网络交易过程中,涉案公司以网上销售的是特价商品来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李某在请求赔偿过程中与该公司达成了谅解协议,因公司未能按照该协议约定义务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李某要求涉案公司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判决涉案公司给付李某赔偿款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共计10072.8元。

提示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本案中的被告“假特价、真欺客”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利用对消费者误导性、欺骗性的降价,传递虚假价格信号,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应当承担由此带起的不利后果。而广大消费者在交易前应做足“功课”,在发现自己掉进商家的陷阱后,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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