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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法官是这样答复的......

时间:2015年09月23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很多老年人往往因自身文化程度有限、对法律不够了解或疾病等,选择他人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而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内容、形式等均作出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大量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立遗嘱人不签字,代书遗嘱无效

苏某的老伴已过世多年,2014年10月,苏某也因病去世,留下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办理完老人的后事,苏某的小女儿苏晓梦想起父亲生前曾留给自己一份遗嘱,要把房屋留给她。由于哥哥苏晓军也已经去世,苏晓梦拿着父亲生前的遗嘱找到嫂子韩莉和侄子苏瑞,想要继承房屋。韩莉和苏瑞称,从没听老人说立过遗嘱,认为苏晓军已经先去世了,所以房屋应该由苏瑞和苏晓梦共同继承。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讼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苏晓梦提交的代书遗嘱上落款处虽然按有苏某的手印,但是却缺少苏某的签字。苏晓梦称自己的父亲身体不好,所以就没有签字。最后,法院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未确认代书遗嘱的效力。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均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立遗嘱人确实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下才能以按手印代替。而在诉讼中,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需要对遗嘱的真实有效承担证明责任,因此不仅需要提交代书遗嘱,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存在不能书写的客观情况。

【法官提示】:

如果老人确实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书写,又想通过代书遗嘱方式订立遗嘱,可以通过录像或录音的方式加以辅助,同时,留存好正规医院出具的老人无法书写的相应病历材料或诊断证明。

▶近亲属做代书人,代书遗嘱无效

韩某与赵某系夫妻,两位老人在2014年相继去世,留下韩小莲、韩小丽、韩小华三个子女。韩小丽拿出一份遗嘱,称父母曾经委托自己订立过代书遗嘱,想要把房产留给弟弟韩小华的儿子、老人唯一的孙子韩琦。韩小莲却对遗嘱提出质疑。各方就此产生争议,韩琦以自己的父亲韩小华和两个姑姑韩小莲、韩小丽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韩某与赵某的遗产。法院审理过程中,韩小丽拿出遗嘱原件,表示愿意尊重父母遗愿,由韩琦继承遗产。然而代书遗嘱中的代书人为韩小丽本人,见证人是韩小丽的配偶胡某。韩小莲认为该代书遗嘱无效。最后,该案经过法院调解,各方协商处理了老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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