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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锦囊:购房者法定退房的八种情形

时间:2014年12月04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审判实践中分析,构成退房条件主要包括法定退房和约定退房两种情形。法定退房,即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符合一定情形下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约定退房,是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作出的。两者的共同点都是在一旦发生符合退房的情况下买受人即有权提出退房要求。现阶段,买受人所享有的法定退房情形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开发商在预售房产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且在购房者提起诉讼之日也未取得该证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

二、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后买受人退房的情形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买受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买受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三、按揭不能,买受人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即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构成根本违约或因政府政策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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