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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眼金睛辨雌雄——诉调对接中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

时间:2017年03月19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真相只有一个!虽然有些足以以假乱真。在幻象丛生的虚假诉讼案件中,拨开重重迷雾,识破种种假象,让虚假难以遁形,这好比练就了一双火眼金睛。把握住虚假诉讼非真实争议和非对抗性的本质,密切关注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并从虚假诉讼的点滴特征中搜索踪迹,或许能够对去伪存真,识别虚假诉讼有些帮助。本次分享水木年华的“轻舞飞扬”,思绪已飞到那个纯真的年代。

 

(一)虚假诉讼案件的本质——非真实争议及非对抗性

在虚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虽然表面上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争执,但这一争执完全是虚构的,是当事人为了骗取法院的调解书而人为地设计出来的一场纠纷,如在那些原告以借款合同为理由提起的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并无真实的借款关系,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虽然确为被告书写,但被告并末向原告借款,借条是出于诉讼证据的考虑才写的。“非真实争议”是虚假诉讼案件的本质属性。这一点集中体现为原、被告诉讼行为本质上的非对抗性特点。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原被告双方无不极力掩饰着彼此间内在的“非对抗性”,但往往假的真不了,稍有不慎,它就会“出卖”原、被告双方的卖力表演。因此,识别虚假诉讼案件的根木就是要将“非对抗性”的考查贯穿于整个识别过程,以此审视原被告双方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行为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二)虚假诉讼案件的特征

知晓虚假诉讼案件的表象特征则有利于微观层面突破口的发现,增强识别过程的可操作性。具体而言,虚假诉讼案件的表象特征有如下几点:

1、从个案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往往只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于相关辅助事实的证明则缺乏证据且言辞含糊。如虚构债务诉讼案件中,原告往往无法提供所借款项的资金来源、支付被告款项的渠道和方式的相关证据。

2、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虚假诉讼主体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由于是双方制造虚假的纠纷到人民调解组织来进行调解,且双方都知道是在欺骗人民调解组织及法院,所以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亲戚关系、朋友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作为原告的一方是不会同意参加这样一场可能会招致刑事责任的骗局的。

3、从当事人各自的经济状况来看,原告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可能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不相符合,数额较大或不合常理:被告的经济状况通常不佳或者尚存在其他经济纠纷。

4、当事人往往不出面参加调解和诉讼。当事人往往刻意不出庭,尤其是原告一方不出庭。由于出庭参加诉讼法院要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尤其是会采用询问当事人的办法核对案件的事实,而既然案件本身就是子虚乌有,当事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难免会由于心虚、准备不够充分等原因而露出马脚。所以,当事人一般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并采取特别授权的方式,授权代理人处分其实体权利和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例如,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诉讼监督得到纠正的10件虚假诉讼案件中,没有一件是双方当事人都出庭的。[1] 在一些案件中,甚至原告的律师也是被告为原告聘请的。

5、调解协议容易达成。在存在真实纠纷的调解中,尤其是那些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中,尽管一方当事人请求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会明确地拒绝调解,或者虽然经过人民调解组织及法院做工作后双方都同意调解,但在调解中一般会坚持自己的主张,同对方讨价还价,不会轻易做出让步。但虚假诉讼不同,由于双方的意图就是通过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从而获得法院的调解书,用这份调解书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所以原、被告在选择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上会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在一方请求调解后,另一方会立刻表示同意,甚至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也就是“手拉手调解”。调解开始后,调解工作会很容易做,很快达成调解协议。

(三)虚假诉讼案件的多发领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列明了在审判中应当特别关注的几类案件[2],体现在诉调对接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1、民间借贷案件。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1)民间借贷存在的广泛性。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同样地,以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或要求调解,亦属普遍,不易引发怀疑。

(2)民间借贷关系的易伪造性。“借据”是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是台存在的直接证据,但“借据”固有的非正式性特点却注定了对其的伪造是极容易的,几乎无成本可言。

此外,“虚构借贷关系”也是其他几类虚假诉讼案件中最典型的行为方式。不过,对于这类案件的识别也有要点可循。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可以通过细致地询问或调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借款用途、当事人间的关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间接事实或辅助性事实综合考察以便发现蛛丝马迹。

2、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财产纠纷案件的被告方同时也是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这种角色的混同往往会增加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夫妻双方以假离婚的方式,逃避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又不乏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以虚构个人债务的方式,企图多分共同财产的情况。因此,对于这类案件而言,查明当事人一方是否存在角色混同的情况是进行识别的首要突破口。

3、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就这类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而言,“资不抵债”是其铤而走险的最直接动因。企业主常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优先受偿权等方式,降低自身资产损失。由于负债企业往往存在多个债权人,在此条件下,虚构债权债务以追加债权人或者夸大相关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等方式有其隐蔽性。要寻找出其中的破绽,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

一是注意发现被告对于不同债权在抗辩态度上的反差。通常被告方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自身资产损失,会串通一方债权人虚构数额较大的债务,并对此笔债务供认不讳,态度配合,而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则多有抗辩。

二是在锁定“嫌疑债权人”的基础上,查询其与被告间是否存在着某些特殊关系。

 


 

[1]参见卢志坚等:《虚假诉讼的蛛丝马迹》,载《检察日报》2011年3月23日。

[2]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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