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防范:应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采用“金股”制度(赋予某一方在僵局时的决定权但不影响利润分配)、风险分类制度(参照分级基金中的一部分股权承担固定收益;一部分承担风险收益)。 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 风险点: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中对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间系连带责任,故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倾向于把所有的股东都作为被告,故即使国有企业仅持有1%的股权,也可能会先承担100%的责任以及向其他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公司解散后,股东应积极履行清算责任,保管好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 五、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 近年来,不少国企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 防范:(1)建议在境外投资时尽全力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列出风险;(2)与当地知名企业设立合资公司,虽然会损失部分利润,但可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规避风险;(3)借助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力量;(4)聘用当地的专业中介机构;(5)与中资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委托监管协议;(5)对派驻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和定期轮岗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