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法规的中式表达法:1946年的《联合国宪章》汉文版是“第一章、第一条、一、(子)”四级。2000年的《立法法》第54条规定,“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这就是“第一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分款移行、(一)、1”七级。 3.我国国家标准的西式表达法:“1、1.1、1.1.1、a”四级。最后一字符后用空格,不要标点。 如果还需要分级的,可在自然段内用①②③。 (三)每一条要不要加小标题 法律有“编、章、节”名称,“条”是不用小标题的。有的重要法典,学者给每一条加一句概括性短语用方头括号括着。合同条文的小标题可用可不用。用则更明了。但在同一文件内,要用都用,要就都不用。不要有的条文有小标题,有的条文没有小标题,有的在标题后用冒号,有的没有符号,这就不好看。特简单的合同就不要加小标题,特复杂的合同分章节的,也不用每条加标题。篇幅不长不短,五页八页的,每条加个小标题比较好。但要注意,合同的章节名及段落标题仅为便于阅读提示之用,不是合同内容的本身。这就像警察做事时穿警服是为了让群众识别,但警服不是警察本身。 (四)字眼 合同不是“语”,而是“文”,一不能写成大白话,二不能啰哩吧嗦,三不能含糊其辞,四是夸张、比喻、排比、拟人、渲染等修辞手法不可用,也不要写成文言文,文言虚词多不可用。(近代常用文言虚词18个:而、何、乎、乃、其、且、然、若、所、为、焉、也、以、矣、于、之、则、者、欤。至于哉、兮呢,是比较古老的文章才有) 1.注意情态动词的用法 (1)要对方做到的,用“须”,不要用“应”,但不是“必须”,“必须”口气太硬,显得伤和气; (2)为体现合同公正,也要写些约束己方的看上去对自己不利的条文,但尽量用“可”或“应”,别用“须”; (3)禁止对方做的,用“不得”; (4)任意性的内容用“可”,不是“可以”,显得文字洗练; (5)建议性的内容用“宜”,不用“可以”,显得文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