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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否均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时间:2018年04月07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作出了司法解释,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然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仅仅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一个案由,因此,在实务中便有不同的理解。

有观点认为能够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仅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有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局限于此一类,应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所有类型案由,对此,最高法院民一庭曾在人民法院报作出解读,该文认为,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而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1.(2017)最高法民再13号张庭瑜诉曾华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辖终157号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荣明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依法分包、转包。对于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情形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做了相关规定。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有相关内容。依据上述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转包合同发生纠纷的,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受理本案,驳回中关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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