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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非法言辞证据排除的实务操作要点

时间:2018年03月30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推进,庭审过程中更加突出证据展示、质证的效果,我们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不在局限于过去的构成要件等的辩护,而是更多的从证据角度进行辩护,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非法证据排除角度进行辩护不仅能够收到良好的庭审效果,也能达到很好的辩护效果。下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结合我们程功刑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办理经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操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证据规则。顾名思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是针对证据本身,证据本身不存在“非法”或“合法”之说,这里所说的非法是指在收集证据的手段、方式方法上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排除的意思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否定其法庭准入资格,并且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依据。

下面就我们程功刑辩律师团队办理的其中一起通过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达到很好效果的案例,谈一下有关被告人供述排除的判断标准。

一、刑讯逼供收集的被告人供述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据此,构成刑讯逼供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刑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二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刑讯与供述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三是作出有罪供述违背被告人意愿。

二、有关疲劳审讯认定实务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夜间审讯,但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禁止夜间审讯,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的规定有疲劳审讯应当排除,但没有规定认定疲劳审讯的时长标准,是否属于疲劳审讯应当依据审讯的“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标准进行判断。

针对非法排除证据规则特别是强制性排除规则,我们律师充分运用好该制度,针对排非程序刑辩律师是占据主动地位的,法官对此也不享有自由裁量权,更不会给公诉方作出程序补救的机会,因此,我们刑辩律师运用好,能够达到很好的庭审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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