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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夫妻债务新《解释》安排的举证责任!”

时间:2018年01月29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透过该解释有以下几点启示。

1、“共债共签”原则,也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未具名举债一方事后追认,方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举例来说,小明和小芳登记结婚后一起找小明的老板借钱,小明和小芳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了,此时该债务当然属于小明和小芳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只有小明自己的签名而小芳知晓后又予以追认,也同样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
启示:《解释》一方面保障了夫妻未具名举债一方的知情权和追认权,另一方面利于促使债权人主动规范交易行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另一方否认是夫妻共同债务,需举证。接着举例来说,小明背着小芳以个人名义找老板借钱买房,虽然小芳不知情,事后也未追认,但只要老板证明小明是为了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或者该房屋所产生的收益夫妻双方共享,则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启示:对债权人来说,如未能获得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如无特殊情形,要明确借款用途是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接着举例来说,小明背着小芳以个人名义找老板借钱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地方,这时候老板想要确认是他们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证明小明所借的这些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了,或者证明经小芳追认过,否则小芳不承担还款责任。
启示: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在于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该标准也意在引导债权人在交易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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